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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各州法院可以听取对EPA批准的清理工作的质疑,但实际的救济可能难以实现
在一项备受期待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州法院可向根据州法律寻求比EPA选择的清洁费用高昂但作为CERCLA潜在责任方的土地所有者判给恢复损害赔偿。他们必须先获得EPA’在他们有权获得这些损害之前,请先批准其替代的清理计划。 Atlantic Richfield Co.诉Christian等,第17-1498号案(美国,2020年4月20日)。除了特定事实的持有之外,意见’广泛的影响可能会对CERCLA的清理和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决断
发生于 基督教 was the 300-square-mile Anaconda Co. Smelter site, located in 蒙大拿. In 2008, a group of 98 landowners with properties within the site sued Atlantic Richfield, the 所有者 of the smelter, in 蒙大拿 state court for common law nuisance, trespass, and strict liability. Among other remedies, the landowners sought restoration damages, which under 蒙大拿 law must be spent on restoring the property. The landowners’拟议的恢复计划包括比EPA要求的保护措施更多的保护措施,相当于另外的5,000万美元或更多的清理费用。
首席法官罗伯茨(Roberts)为多数人撰文,首先发现,尽管CERCLA剥夺了州法院对根据CERCLA提出的主张的管辖权,但并没有剥夺州法院对根据其他法律渊源(包括州法律)提出的主张的管辖权。第113(b)条向美国地方法院提供了“对根据本章引起的所有争议具有专属的原始管辖权,”这意味着州法院对此类行为缺乏管辖权。但是,法院认为,土地所有者’尽管牵涉到EPA批准的补救计划,但普通法要求的滋扰,侵害和严格责任索赔,是根据州法律而非CERCLA提出的。 Atlantic Richfield辩称,第113(h)条扩大了第113(b)条所规定的州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诉讼范围,以涵盖所有可能构成“搬迁或补救行动的挑战”根据CERCLA选择。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仅第113(h)条“speaks of ‘Federal court[s],’ not state courts,” and explained: “通常,最简单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第113(b)条剥夺了州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arising under’ the Act—just as it says—while §113(h)剥夺了联邦法院对某些法院的管辖权‘challenges’超级基金的补救措施—just as it says.”
但是,这对于土地所有者的原告来说是一个空洞的胜利,因为法院立即认定,土地所有者是CERCLA之下的潜在责任方,因此除非获得EPA的批准,否则不得进行其他清理工作。第122(e)(6)条规定,当EPA或PRP启动针对特定设施的补救调查和可行性研究(RI / FS)时,“除非[EPA]授权,否则[PRP]不得在工厂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第107(a)条列出了“owner” of a “facility” as a PRP, and the term 设施 is defined to include “有害物质已经沉积,储存,处置或放置或以其他方式定位的任何场所或区域。”
土地所有者争辩说,它们不再是PRP,因为已经实施了为期六年的补救费用回收限制规约,因此他们不应对清理费用负责。法院仍然认为,根据第107(a)条,土地所有者在技术上是PRP。法院在 美国诉大西洋研究公司”,第551 U.S. 128(2007),法院裁定:“即使对污染不负责任的当事方也可能属于PRP的广泛定义§§ 107(a)(1)–(4),” including 所有者s “该法案将保护他们免受责任’s so-called ‘innocent landowner’ or ‘third party’ defense”在第107(b)(3)节中。法院裁定相同的原则,“对于因该法令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当事方也适用’限制期。”法院对允许财产所有人在未与环保局协调的情况下在超级基金场所采取补救行动表示关注,只要他们在清理开始后的六年内没有被起诉。法院指出,土地所有者’职位要求“EPA起诉每一个人,以确保有序清理附近的有毒废物。”
实际上,法院认为,如果已启动RI / FS,则技术上属于PRP定义的财产所有人必须获得EPA的批准才能采取补救措施。这使EPA成为了地主可能希望采取的其他补救方法的看门人,即使在地主处采取’独家费用。同时,法院保留了土地所有者’能够执行不代表替代补救措施的州法律要求的能力,例如州法律要求赔偿的诉讼,包括损失和使用财产的财产损失,价值减少,附带和间接损失以及烦恼和不适。最后,根据州法律,更昂贵的清理可以作为恢复损害的一种衡量标准,但前提是该清理必须首先获得EPA的批准。
分析
就像最高法院’2007年涉及Atlantic Richfield的决定, 美国vs.大西洋里奇菲尔德”,《美国判例汇编》第551卷第2007年(2007年),这种观点很可能会在以后的几年中受到审查,解释和重新解释,尤其着眼于两个重要股份。
首先是法院’s ruling that 塞拉 does not preclude state courts (or federal courts sitting in diversity) from hearing actions 根据 state law even if that claim implicates remedial action. The Court expressly states that 塞拉 “permits federal courts and state courts alike to entertain state law claims, including 挑战 to clean ups.” This is a striking change in 超级基金 jurisprudence because, 而there can be no pre-enforcement 挑战 to clean-up under federal law under Section 113(h), the Court holds there is no similar restriction on state court claims. This may open up an entirely new category of state law actions challenging 环保局-approved cleanups. And 而in this case the plaintiff landowners may be stymied in those attempts because the Court also found them to be PRPs,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decision that would preclude non-PRPs such as adjoining landowners or environmental groups from bringing similar claims without having to first seek 环保局 approval.
第二是法院’的发现表明,土地所有者,无论有何作为,均是PRP。法院解释CERCLA认为所有“covered persons” are “潜在责任方,”即使他们有有效的责任辩护。这是法院的关键’最终认为,土地所有人必须为其补救计划获得EPA的批准,但可能对未来的案件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如果州法院的原告可以确定EPA选择的补救措施未达到适用或相关要求的标准,则EPA可能会被迫不批准原告’建议的补救措施可能比以前选择的补救措施更为严格。
最高法院很少谈论CERCLA的细节,但这样做时,几乎总是会引起大火。它的决定似乎没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