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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编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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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成立"《清洁水法》规定的“向地下水排放的功能等效”标准
今天,最高法院撤消并退回了与联邦政府有关的备受关注的第九巡回裁决,最高法院改变了《清洁水法》的判例。’有权监督污染物通过地下水向可航行水域的迁移。 看到 夏威夷毛伊县诉夏威夷野生动物基金会等, 美国____ 590号,第18-260号(2020年4月23日)。布雷耶大法官(Breyer)以6-3的多数票状提出了诉讼的核心问题:“《清洁水法》是否‘如果污染物源自点源但被非点源输送到通航水域,则需要获得许可,’ here, ‘groundwater.’” ID。 为1(省略内部引用)。法院认为,需要根据《清洁水法》签发许可证“如果通过地下水添加的污染物是 功能性 当量 从点源直接排放到通航水域中” ID 。因为“功能等效”该标准略有不确定性,法院引入了一些因素来协助法院,环境保护署(EPA)和受监管社区做出许可决定。 看到 布雷因素,如下。
决定源于公民’环保组织起诉夏威夷毛伊县的诉讼。该诉讼称毛伊岛’没有获得必要的《清洁水法》许可,该公司的废水回收设施正在将污染物排放到美国的通航水域。有争议的废水回收设施的运作方式是对污水进行部分处理,然后将处理后的水泵送到地下井中。经过处理的水然后通过地下水从井中迁移到海洋。环保组织认为,污染物从井中通过地下水向海洋的迁移构成了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而毛伊岛则认为污染物仅是向地下井排放,因此不需要联邦许可。因此,有争议的是污染物是否’通过地下水向海洋的迁移构成了将污染物排放到需要清洁水法许可的通航水。
该意见指出,其批准证书申请的主要原因是,下级法院和EPA使用了各种各样的标准,包括:“fairly traceable”从源头看,污染是否“直接水文联系”到源头,或者是否完全排除在联邦许可要求之外。 ID 。 4(忽略内部引用)。法院认为“当从点源直接排放到通航水域或在功能上等效于直接排放时,法规要求获得许可”并指出在以下情况下许可证是适当的“放电通过大致相似的方式达到相同的结果(作为直接放电)。” ID 。在15。
法院通过几个例子描述了功能等效标准的外部界限。如果从点源排放的水在首次排放后经过了很多年和很多英里之后,在流经地下水后与其他物质混合后最终到达了通航水域,那么很可能不应该受到排放的限制。联邦许可要求。同样,如果从点源排放的水非常靠近(但不是直接排入)通航水,但通过地下水迁移最终到达那里,则可能需要联邦许可。
当然,辩论最成熟的是中间立场。为此,法院为EPA和法院提供了七个考虑因素(如果相关)。法院写道,时间和距离可能是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但他指出,根据眼前的特殊情况,其他因素可能变得更加重要。
布雷因素:
(1)运输时间
(2)行驶距离
(3)污染物通过的物质的性质
(4)污染物在行进过程中被稀释或化学变化的程度
(5)进入航行水域的污染物量相对于离开点源的污染物量
(6)污染物进入航行水域的方式或区域,
(7)污染(在那时)保持其特定身份的程度。
ID。 16岁
正如这个领域的从业者所知,就任何布雷耶因素而言,什么是适当的还有足够的分歧空间,更不用说当多个因素共同考虑时了。该案被退回第九巡回法院,以便与该意见相一致(第九巡回法院)。’s use of the “fairly traceable”标准被拒绝),这将是非常有趣的,看看如何利用案例的事实来分析和衡量布雷尔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