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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巡回赛拒绝"Indicia of Ownership"根据CERCLA的规定,对所有权人负责
On 七月 19, 2017, the 第十巡回赛 Court of Appeals hel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title 所有者 of a former mine, was a Potentially Responsible Party (PRP) under 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despite the fact that it did not have a possessory interest in the property at the time of the disposal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The opinion in 雪佛龙矿业公司诉美国,第15-2209号,2017年,美国专利。因此,LEXIS 12959在* 1(2017年7月19日,星期日)停止了通常由政府实体断言的辩护,即“bare legal title”不足以附加CERCLA责任,而是其他一些附加“indicia of 所有者ship” is required.
从1919年到1950年代初,美国钼业公司(Molybdenum Corporation of America(“Molycorp”)根据未获得专利的采矿要求在新墨西哥的Questa矿场超级基金工地进行了有限的地下采矿,该采矿所有权传达了对基础矿床的开采和开发的所有权,但仍保留了美国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美国通过了《国防生产法》(DPA),“确保国内产业基地的活力”并为国防提供必要的材料。1957年,Molycorp通过DPA从联邦政府获得了一笔贷款,以资助进一步的矿产勘探。 这项勘探导致发现了其他矿藏,进而导致到1983年进行了广泛的露天采矿,Molycorp通过生产特许权使用费偿还了政府贷款。 从1984年开始,Molycorp及其后继公司Chevron 矿业,Inc.(“CMI”)在该站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地下采矿,最终在2014年停止了所有此类活动。
由于采矿活动产生了大量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被释放到环境中,因此该场地(包括美国以前拥有的土地)于2000年被列为“国家优先事项清单”。花费超过10亿美元。 2013年,CMI对美国提起诉讼,要求其为清理费用提供经济资助,称政府应负有责任,因为它对场地的一部分拥有合法所有权,鼓励了造成污染的采矿活动,并完全了解其对雷区的所有权受到的污染程度。 为了确定美国是否可以作为PRP承担责任,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主要集中于美国是CERCLA的所有者还是安排人。
As to 所有者ship, the government argued that 裸露的法定头衔 was insufficient to trigger 所有者 liability, relying on a District Court of 科罗拉多州 case, 美国诉弗里兰德, 152 F. Supp. 2d 1234 (D. Colo. 2001), where the court held that a legal title holder to unpatented mining claims did not qualify as an 所有者 for purposes of 塞拉 liability. The court in 弗里兰德 通过了“indicia of 所有者ship” test, where to determine liability the court was required to exa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ose entities utilizing the property subject to the claim to discern whether the government exercised its 所有者ship rights sufficient to trigger liability under 塞拉. Thus, in CMI,美国争辩说,由于CMI及其前身对土地的专有控制权用于采矿目的,并且美国不干涉其使用,因此没有“indicia of 所有者ship”足以承担责任。
鉴于美国根据CERCLA承担责任,CMI法院断然拒绝了“indicia of 所有者ship”测试。查看普通的法定语言,其中责任包括:“any person owning”受污染的设施,以及字典的定义“owner”并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国会有其他含义,法院得出结论,“至少,这个词‘owner’ covers fee title holders for purposes of 塞拉 liability, irrespective of any additional 所有权标志. To find otherwise would be inconsistent with 塞拉’法定计划及其条款的一般适用。”
尽管法院认为美国是PRP,因为它是拥有者,但并未发现它是安排人。 在这里,法院审视了CERCLA中列举的因素以确定赔偿责任:(1)当事人是否是CERCLA所定义的人;(2)当事人在处置前是否拥有或拥有有害物质;以及(3)是否当事人通过协议安排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 9607(a)(3). 尽管发现第一和第三要素得到满足是因为美国 通过出售将用作处置场所的土地并批准管道许可证,来参与危险材料的运输或处置,以便Molycorp可以运输废物,因为美国它既不拥有也不拥有采矿活动中的危险废物,其次元素不存在。